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與食品經營兩個關鍵環節均制定了嚴格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無論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還是進行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經營者,都必須遵守一系列強制性要求。以下是對這些核心要求的系統梳理。
一、 食品生產經營的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主要指食品的生產和加工活動,是食品供應鏈的源頭。其核心要求包括:
- 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必須先行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工藝流程等需符合審查細則要求。
- 場所與環境要求:
- 具有與生產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廠房、車間,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 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具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
- 設備設施與工藝流程:
- 工藝流程設計科學合理,生熟分開,避免前后工序交叉污染。
- 建立關鍵控制點監控體系,特別是對于需要冷藏、熱加工等特殊工藝的食品。
- 人員與管理要求:
- 企業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需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 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并遵守個人衛生規范。
- 建立并執行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出廠檢驗、不合格品管理、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培訓、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
- 原料與過程控制:
- 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確保來源可追溯。
- 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或腐敗變質的原料生產食品。
-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嚴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
- 檢驗與標簽要求:
- 企業應具備出廠檢驗能力,按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必須真實、準確,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等規定,明確標示生產日期、保質期、成分表、生產者信息等,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二、 食品經營的要求
食品經營主要指食品的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是連接生產者與消費者的終端環節。其核心要求包括:
- 依法取得許可或備案: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針對餐館、食堂、食品銷售企業等)或進行“小餐飲、小食雜店”備案登記。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也需履行備案等義務。
- 經營場所要求:
-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保持環境整潔,與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 餐飲服務者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
- 具備食品儲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保潔、廢棄物處理等專用設施設備。
- 人員與健康管理:
-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 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操作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 進貨查驗與記錄制度:
- 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信息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
- 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文件,確保來源合法、質量可靠。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 貯存與銷售管理:
- 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貯存和銷售食品。
- 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 銷售散裝食品,應在容器、外包裝上清晰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信息等。
- 從事餐飲服務,必須確保食品燒熟煮透,生熟分開,餐具飲具清洗消毒合格。
- 禁止經營行為:
- 嚴禁經營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食品,如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動物肉類,未經檢驗檢疫的肉類,無標簽或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等。
三、 共同責任與核心原則
無論是生產還是經營,都必須遵循以下核心原則:
- 預防為主:通過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防范食品安全風險。
- 風險管理:對生產、經營全過程進行風險監測、評估和控制。
- 全程控制:從農田到餐桌,確保供應鏈各環節的安全可控。
- 社會共治: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政府加強監管,行業自律,消費者監督和媒體參與,共同維護食品安全。
而言,合規的食品生產經營與食品經營是一個系統性工程,要求從業者必須具備強烈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專業能力。只有嚴格遵守各項要求,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才能筑牢食品安全防線,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促進食品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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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2-25 02:29:44